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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中广核张家口九连城风电场49.5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中广核张家口九连城风电场49.5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冀水保〔2010〕124号 2010年7月27日)


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中广核张家口九连城风电场49.5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广核风[2010]43号)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中广核张家口九连城风电场49.5MW工程位于张家口市沽源县境内,建设规模49.5MW,拟安装33台1500kW风力发电机组,年上网电量1.14亿kWh,总占地32.82公顷,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总量25.05万立方米,估算总投资4.97亿元,由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计划2010年开工,建设期12个月。
  本工程地处坝上高原丘陵区、内陆河流域,项目区土壤主要为栗钙土,现状水土流失以风力轻度侵蚀为主,属国家京津风沙源重点治理区和河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二、同意方案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布局,可以作为本工程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预测本工程建设期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25.62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实施进度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各施工场地开挖前进行表土清理和植被保护,施工中做好临时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覆土平整恢复植被。
  五、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本工程建设阶段水土保持方案估算总投资为224.43万元。
  六、建设单位在本工程建设阶段应当落实以下工作:
  1、将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要求和投资落实到下阶段工程设计、招标合同和施工组织之中。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文件应当报送河北省水利厅备案检查。
  2、委托有资格的监测单位和监理人员分别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及时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报告。
  3、及时通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应当向河北省水利厅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七、建设单位应在本方案批准后15日内将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达张家口市水务局和沽源县水务局,并回执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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