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提纲)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提 纲)
一、验收时限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二、验收任务
(一)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
(三)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
(四)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五)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
四、验收条件
(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的保护、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四)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能适应项目正常运行的需要。
(五)完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初步的财务决算。
(六)档案文件整理齐全。
五、验收组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