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1]14号)
有关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安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范围和任务
在2011年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和任务下达前,我省今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继续界定为:2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2个国务院确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各地今年危房改造任务先期按照2010年实施户数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和任务下达后,我厅将根据各县、市上年补助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做适当调整。
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认定程序
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孤儿、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县(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认定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三、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严禁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引导农民先建保证生活需要的基本安全房,同时要留有余地,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
四、资金补助标准、配套要求和使用管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农村危房改造平均每户补助标准为8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0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000元。具体每户的补助标准,由各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改造方式等情况具体测算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