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加强减排项目监管。对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每月定期收集实施进展情况,对重点减排项目不定期现场抽查,确保各类重点减排项目按期实施并稳定运行。对项目执行迟缓的地区提出预警,对项目执行严重滞后的实行区域限批。定期开展火电脱硫设施投运率核查、脱硫电价扣减,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达标率核查工作,提高相关企业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水平。
10.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排污申报、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颁发管理程序,做好人员培训;完成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确定2011年省级和市级重点工业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和规模化养殖场等申请发证单位名单;科学核定排污总量,完善重点源在线监控系统,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建立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
11.研究推出一批减排政策。拟订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出台鼓励农业源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研究制定促进有机肥使用、秸秆和畜禽粪便等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有机农产品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在重点区域和城市开展机动车排污费征收试点。
12.扎实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新增污染因子的监测试点工作,提升环境监测系统的综合实力,推动形成完善的污染减排校验体系。加强国控企业主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工作,开展对排污企业的全指标分析,加大对重金属、化工等行业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力度,及时预防污染隐患。规范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做好污染物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等基础性工作,确保4月底前完成更新调查任务。建立信息联通机制,确保用于总量减排核算、排污费征收的数据切实发挥作用。
四、继续加大力度,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13.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大力推进“三江”、“三库”、“三湖”等重点水域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跨界断面水质考核试点工作,公布全省重点河流湖库水质达标情况,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推动武汉城市圈碧水工程规划实施,继续推广建立“河长”、“湖长”制。继续开展小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实行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展各市州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加快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违章建筑等清查,完成保护区警示标志、围栏等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审定工作,加强水源地基础数据采集系统开发和水源地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构建,促进污染防治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14.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控。编制实施《城市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探索武汉城市圈内实行空气污染联防一体化的政策、措施,开展城市“灰霾”综合防治,着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和检测机构环保委托工作。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对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指导制定实施空气质量达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