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松政发〔2010〕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
为更好地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根据《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松人常发〔2010〕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松原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一)按《规定》第四条所列内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1.保证
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2.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调整和变更;
4.市本级预算的调整、变更和决算;
5.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编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与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方案;
6.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7.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土地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8.授予或取消地方荣誉称号;
9.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10.确定或变更市树、市花等市级标志;
1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按《规定》第五条所列内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1.贯彻
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4.预算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