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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南京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南京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拟定的《南京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2011年2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治时间

  2011年2月中旬至2011年5月31日。

  二、整治内容

  (一)严控新增

  2011年6月1日前,对高速公路沿线新设广告设施严格登记和审批手续。对现有审批手续不全的广告设施在清理整治结束前不得补办相关手续。

  (二)限期整改

  1、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建筑控制区外至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内,手续完备,但存在倾覆、破损、结构受损等安全隐患,或有其他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景观和行车安全的广告设施,于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以下整治任务:

  (1)对已经倾覆、倒塌、结构受损或有结构安全风险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或按原审批要求重新设置(含移位重新设置),也可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

  (2)对版面破损、结构锈蚀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出新;

  (3)对尚未发布广告的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发布公益广告;

  (4)对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纠正。

  2、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广告设施,原则上责令产权单位拆除;确需推迟拆除或完善手续后予以保留的,相关责任部门汇总后上报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按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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