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实施城市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
1.加快城市老城区改造。对城市建成区内用地功能混杂、人居环境较差、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的棚户区、旧住宅小区和传统商业街区以及污染严重、对居民生活干扰较大的二三类工业、仓储区进行改造。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快推动老城区改造。提高规划建设水平,将棚户区改造成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当地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2011年计划改造建设157.96万平方米,总投资51.64亿元。2012年计划改造建设33.23万平方米,总投资9.83亿元。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老城区内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2.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按照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群众受益的原则,集中力量加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庄和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内村庄改造,妥善解决拆迁安置、就业社保、集体资产处置、身份转变等问题。城中村改造可采用政府统征储备、市场开发运作、社区自主改造等建设模式,同时,鼓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积极探索其它改造模式。2011年许昌主城区、许昌新区计划拆迁410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安置房450万平方米,计划投资148.5亿元。2012计划拆迁520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安置房420万平方米,计划投资180亿元。各县(市)要按照目标要求制定计划,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力争到2012年年底前,许昌市区现有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全部实施改造,县(市)城区实施改造80%以上。城市新区功能区、产业集聚区和城乡结合部村庄基本完成一体化改造,避免形成新的城中村。
(四)大力发展住房和房地产业
1.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着力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按照《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许政〔2010〕65号)和《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0〕67号)规定,建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内的全覆盖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廉租住房建设三年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税费优惠等政策,进一步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逐步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扩大到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以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产业集聚区职工公寓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加大政府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探索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11-2012年,建设廉租住房25万平方米、竣工22.42万平方米、完成投资4.04亿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3万平方米、竣工2.5万平方米、完成投资0.46亿元;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1.36万平方米、竣工74.64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1.9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