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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育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育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合教〔2011〕20号)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属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减轻学校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负担,解放学校,使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能够静心教书、潜心育人,保持教育系统比较稳定的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本着“严格把关、控制数量,减少层次、简化程序,相对集中、注重实效”的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育检查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筹考虑检查评估类别,减少数量,减轻负担

  (一)市教育局对学校的市级检查评估,原则上均纳入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体系;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检查评估,均纳入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局机关处室要认真对现有的检查评估类别、事项、内容、形式和作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确需保留的检查评估,删繁就简,归纳整合后,纳入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体系。

  1、各处室组织的对学校专项检查评估有特殊要求或规定的,可在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附加条款和标准。

  2、由其他单位和市教育局共同组织的检查评估,协调相关单位安排专人参与。有特殊要求或规定的,可在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附加条款和标准。

  (三)对国家、省及市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一些督查类和应急类的检查评估,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尽可能分流到不同县区、不同的学校。

  二、进一步规范检查评估程序,科学安排,提高效率

  (一)检查评估由市教育局督导处归口管理,相关处室参与组织,督导中心具体承办。

  (二)实行教育检查评估报批制。原则上,市教育局不再新增教育检查评估项目。凡本年度确需单独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检查评估的,须在当年度2月底前填报“教育检查评估申报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局督导处汇总并提出意见,经局常务会审定后,统筹安排,以市教育局文件下发通知。2011年申报时间为3月5日。纳入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范围的检查评估项目,如需附加条款和标准要在3月底前将附加条款和标准交局督导处。

  (三)经批准的教育检查评估,牵头处室要有实施方案,承办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及时汇报检查评估结果,撰写检查评估总结,以确保检查评估得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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