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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招考或民主推荐的方式选择聘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所有具有竞聘资格的人员,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符合分流安置政策范围的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卫生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和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绩效工资起点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奖惩机制。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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