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拍卖公司;
(二)选取竞拍号牌;
(三)制定竞拍预案;
(四)确定号牌起拍价格;
(五)管理、协调、规范竞拍过程;
(六)建立竞拍档案;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发放办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拍卖公司,每2年招标1次。
第九条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定期提供新号牌发放进度、总量和号段,并按规定将市发放办选取的拟拍卖号牌从数据库中提存备拍;
(二)登记发放竞拍成交的车辆号牌。审核成交确认书与机动车查验凭证中买受人的姓名、车辆品牌、发动机号码以及车架号一致后发放号牌,并将成交确认书和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归入机动车登记档案。
第十条 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每月定期举行。竞价发放号牌的时间、地点、号码和起拍价格,应于公开竞价7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车辆所有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查验凭证申请参加竞拍。
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人应在竞拍号牌成交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市车管所领取成交号牌。逾期未领取的,按违约处理,收回竞买号牌,并按成交价款的20%收取违约金。
对逾期未领取成交号牌的法律责任,市发放办应当在车辆所有人申请参加号牌竞拍时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 流标号牌应在当期竞拍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回市车管所微机选号系统,供车辆所有人随机选取。
第十四条 使用竞买号牌的车辆办理原机动车转移或注销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市车管所申请使用原竞买的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竞买的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原机动车转移或者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车辆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