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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对依靠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一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用人单位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不得安排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下岗。

  第十七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残疾人个体就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者自谋职业。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信贷等方面扶持。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对残疾人开办打字、复印、印刷和出版物发行等企业,应免收经营许可证费用。

  第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和居民区等,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处理。

  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保障城区盲道畅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条 保障残疾人享有安全住房,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

  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

  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家庭房屋,在回迁安置时,应按照城市规划,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拆迁人在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时,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照顾。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一条 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收费公共厕所。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满足残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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