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部门每年安排适当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及残疾人事业进行资助和捐赠。
每年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对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给予供养、救济。
第六条 对贫困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水表、电表、数字电视专用线时,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减免不低于50%的安装费。对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户每月减免5元有线电视收视费。
第七条 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辅助用具和康复训练等有关政府补贴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代缴。城镇重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08〕32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挂号、缴费、化验、取药等予以优先;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贫困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就医,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免收床位费或减免50%的床位费,因病情需要做CT、磁共振检查的,检查费减免30%。
第九条 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因身体原因提出申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试体育。听力残疾人参加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考试,免试听力。市内普通高、中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并对贫困残疾学生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给予50%的减免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