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池政〔201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第61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池州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的优待扶助。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并对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实施监督。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司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并按规定减免残疾人的各种相关规费。
第四条 各地应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