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租人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和《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约》的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自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动态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埇桥区房改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埇桥区房改办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或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埇桥区房改办应当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家庭收入超过本市低收入标准满一年的;
2.因家庭人口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确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4.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7.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不按期退回的,按其签订的《宿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埇桥区房改办给予警示并记入家庭信用档案;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实物配租资格,并在媒体进行公告。
对国家机关或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