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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实物配租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埇桥区房改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实物配租家庭初审,并填写《宿州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经初审符合配租条件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列入实物配租候选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由区房改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埇桥区房改办,根据实物配租房源位置、套数、套型等情况,结合申报家庭意愿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后,由埇桥区房改办负责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承租家庭。在确定承租家庭基础上,按照方案规定的选房排序,以公开摇号方式进行选房。

  (三)根据实物配租分配方案产生的分配结果,必须在宿州电视台和拂晓报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的分配结果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复查后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四)对公示后最终确定的实物配租家庭,由埇桥区房改办发放《宿州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埇桥区房改办签定《宿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到指定的廉租住房小区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约》,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享受实物配租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家庭自接到《宿州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1元执行,今后如需调整租金标准,应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埇桥区房改办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老、弱、病、残等特困家庭,视具体困难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核减或免缴廉租住房租金。

  第八条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埇桥区房改办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给房屋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埇桥区房改办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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