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宿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确保我市实物配租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0〕18号)及《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按照《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埇桥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称埇桥区房改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 埇桥区房改办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受理、初审、现场勘察、资格认定及分配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准入、退出的审定与监督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埇桥区房改办依据房屋产权所属关系,分别负责市、区两级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后期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申请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及以上等级);
(四)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五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持有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有效证明,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埇桥区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若保障家庭夫妻双方均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16岁以下的孤儿,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