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监审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核定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处理补偿标准。
(五)市环保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各项环保排放指标进行监管,确保垃圾处理单位严格按规范运营和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定期向社会通报以及向市城管局提供监督情况。
(六)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委托供水企业(含镇、村转供水单位)代征;各供水企业负有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义务。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征收和分成比例
(一)供水企业(含镇、村转供水单位)按标准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在每日或在每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征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到属地镇(街)财政分局指定专户。各镇(街)财政分局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本镇(街)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含对应资金产生的利息)上缴到市财政局专户。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入市财政专户后,市财政按实际入库金额2%的比例核拨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拨至镇(街)财政分局指定专户,再转拨给各代征单位。对于镇(街)专户利息缴入市财政专户的,按其2%比例计提的资金,返拨后应由镇(街)财政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支出。
(三)按照《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及其相关资料,目前我市生活垃圾32.08%实行无害化处理,67.92%实行简易填埋处理,平均处理成本为158.85元/吨。其中,清扫保洁费用约72.18元,占45%;运输费用约36.54元,占23%;终处理50.13元,占32%。根据东府办复〔2009〕756号规定:“村(社区)负责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和收集,镇(街)负责统筹收集后的生活垃圾的运输和焚烧处理。”因此,征收并缴入市财政专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扣除代征手续费后,返还72.5%给镇(街)财政,由镇(街)专款用于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终处理各项支出;剩余27.5%由市财政统筹用于支付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运输和终处理费用(镇分成部分构成:清扫保洁收集费用所占比例45%+运输费用比例的一半11.5%+终处理费用比例的一半16%;市统筹部分构成:运输费用比例的一半11.5%+终处理费用比例的一半16%)。
(四)各镇(街)财政分局须设立专门账户单独用于核算市财政返拨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成资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违者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