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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河道采砂规划要求的条件和招标、拍卖、挂牌方案中明确的参与资格和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河道采砂申请和中标通知书。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有许可权的,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属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或者水工程管理单位许可的,10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有许可权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开采总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河道采砂使用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许可证。

  第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开采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能力、运输能力、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开采,需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采随运,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

  (二)采砂业主为车辆装运砂石,其装运量应符合车辆限载规定,运输砂石的车辆按照指定进出线路行驶,并符合交通道路路面的承载要求,不得超限超载,不得影响水工程及桥梁道路运行安全;

  (三)在通航河道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四)不得破坏环境,污染水体;

  (五)采砂活动结束后,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

  (六)应当依法遵守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条 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装运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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