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除因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的采砂需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其它所有河道采砂必须依法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
淠河金安、裕安区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他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河道采砂涉及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六)1年内无违法采砂记录;
(七)采砂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
(三)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
(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五)采砂船舶、机具的基本情况;
(六)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七)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采砂活动结束后现场清理、平整方案。
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时,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淠河金安区、裕安区范围的河道采砂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实施许可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河道的河道采砂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