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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淠河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其中涉及城区新老淠河管理的,征求新老淠河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程序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它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构批准。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下同)控制;

  (五)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七)管理措施。

  第七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

  (三)桥梁、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江河、湖泊等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

  (二)淮河干流安徽段每年主汛期;

  (三)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九条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每年12月31日前确定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等,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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