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政〔201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六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取土、淘金)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属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管辖范围的河道采砂管理及其监管检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依照《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采砂活动。

  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河势稳定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