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日
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
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汽车、摩托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等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揭发、报告或提供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用电话(0769-23055555)、电子邮箱(23055555@dg.gov.cn);根据《
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设立的举报中心,同时受理对制造、销售、使用假牌假证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各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形式举报,也可致信或者亲自到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人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举报。公开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并提供举报事项的有关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不超过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负责对密码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