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
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
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以《
安全生产法》、《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各类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3.广泛开展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各地、各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经常报道典型案例,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全民自我安全防护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气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
4.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企业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有关部门不得给予企业及其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5.不断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高管层的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企业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预警等安全保障制度。企业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速、超载、超限运输。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实施企业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扩(改)建或边建设边生产的,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设计方案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非煤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