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本市旅游系统、旅游住宿场所、旅行社、旅游饭店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二十四)东莞日报社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六条及
《实施办法》第
九、
十三、
十九、
五十九条规定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五)东莞广播电视台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六条及
《实施办法》第
九、
十三、
十九、
五十九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六)东莞供电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六、
二十七、
二十九、
四十五条及
《实施办法》第
十三、
十九、
五十八、
五十九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停电需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避免影响消防队伍灭火救援;
4、在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协助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5、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和部署,依法采取停、断电措施。
(二十七)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六、
二十九、
四十五条及
《实施办法》第
十三、
十九、
五十九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