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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2、对本市旅游系统、旅游住宿场所、旅行社、旅游饭店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二十四)东莞日报社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十六条《实施办法》十三十九五十九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五)东莞广播电视台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十六条《实施办法》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六)东莞供电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十六二十七二十九四十五条《实施办法》十三十九五十八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停电需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避免影响消防队伍灭火救援;

  4、在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协助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5、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和部署,依法采取停、断电措施。

  (二十七)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十六二十九四十五条《实施办法》十三十九五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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