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本市财政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做好有关消防经费规划工作,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消防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十)市教育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六条和
《实施办法》第
十三、
十九、
五十九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发证的教育培训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印发消防安全宣传资料,并督促学校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4、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培训单位不得批准开办。
(十一)市科技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七、
十六条和
《实施办法》第
十一、
十三、
十九、
五十九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科学技术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范围。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三、
十六、
二十六、
二十九条及
《实施办法》第
十三、
十九、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五十八、
五十九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依法对本市建设系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集体宿舍消防安全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组织对违法建设的建筑工程开展综合整治;
4、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但未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5、对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市外经贸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六条和
《实施办法》第
十三、
十九、
五十九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