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本市安监系统、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督导,协同开展工作;
4、监督监控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5、组织、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6、把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
(六)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四、
六、
十六、
二十五、
五十三、
五十四条及
《实施办法》第
五、
十三、
十六、
十七、
十九、
二十九、
四十三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2、根据
《消防法》、
《实施办法》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4、落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指示和交办的工作。
(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六条和
《实施办法》第
十三、
十九、
五十九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经贸系统、电力行业、邮电、通信行业、成品油储存及零售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八)市发展和改革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三、
六、
十六条及
《实施办法》第
五、
十三、
十九、
五十九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发改系统(包括粮食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做好有关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工作。
(九)市财政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三、
六、
十六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七、
十三、
十九、
五十九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