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六条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第
八、
十三、
十九、
五十九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宣传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督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单位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市监察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六条及
《实施办法》第
十三、
十九、
五十九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监察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依照
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属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六条和
《实施办法》第
十三、
十九、
五十九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法院系统的消防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3、管理协调全市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督促本系统各级法院依法受理和执行公安消防机构申请的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四)市司法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六条和
《实施办法》第
十三、
十九、
五十九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对本市司法行政系统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六、
十六条和
《实施办法》第
五、
十三、
十九、
五十八、
五十九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109号令)规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