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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二)市消安委会会议由市消安委会办公室请示市消安委会主任后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应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三)市消安委会委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消安委会主任请假,同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

  (四)市消安委会办公室应编写会议纪要,并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市消安委会可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下一级消安委会行文。市消安委会办公室可对各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消安委会行文。以市消安委会名义发文的,由市消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以市消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市消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条 市消安委会原则上每月编发一期工作简报,由市消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发。简报内容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消防工作的落实情况、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亮点、上级领导对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推广各级先进工作经验。通过简报使各级领导和成员单位及时掌握和了解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最新动态。

  第十一条 建立市消安委会工作调研制度

  (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作调研。

  (二)调研课题应针对本市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限制消防工作发展的瓶颈性问题。

  (三)采取走访基层、学习交流、外出考察等形式开展调研,并鼓励各成员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调研活动。

  (四)市消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调研报告的收集整理,对优秀调研报告可刊发简报或印制成册,并下发各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消安委会。

  第十二条 建立市消安委会联络工作制度

  (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将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报市消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需变更联络员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市消安委会办公室。

  (二)联络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由市消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工作可采取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或填报《工作联络反馈单》的方式进行。

  (三)联络员负责收集汇报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重大消防问题和火灾隐患整改等情况,提请本单位每半年向市消安委会全面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四)市消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在消防工作简报中反映各单位联络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市消安委会工作督查制度

  (一)市消安委会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查,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火灾高发季节、专项治理等全市性重要消防工作期间应加大工作督查力度。

  (二)市消安委会工作督查实行委员带队负责制,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和分行业、分系统督查等形式开展。

  (三)市消安委会工作督查主要内容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情况。

  (四)工作督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消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消安委会应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市消安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如遇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突发性自然灾害救援、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和重大课题调研等情况,可向市政府申请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市消安委会应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方式包括定期在市消安委会全体会议上通报、不定期通过消防工作简报进行通报、特殊情况以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消安委会名义行文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专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突发重大火灾事故等。

  第十六条 市消安委会应建立健全工作约谈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不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开展明显滞后、因相同事项被市消安委会连续通报两次或消防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市消安委会领导将约谈该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或包片挂点领导。约谈内容包括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工作具体开展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被约谈人必须就改善本单位消防工作的措施和期限做出书面承诺。

 
  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职责要求,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履行以下共同职责:

  (一)严格遵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组织落实市消安委会相关文件和各项决议。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三)依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推动《东莞市消防基础工作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1)》的实施。

  (四)定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存在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并及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依法审批。对原已取得审批文件但不再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原审批部门必须发文撤销批准文件。

  (七)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查实后,应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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