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保证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且计划措施内容应达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
(十)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合理性(该条款须和招标文件对应);
(十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十二)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
(十三)其它内容(如有)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根据评审要求,判定以上各项评审内容是否合格,合格标准依据招标文件约定。
第十五条 评委会对上述内容进行符合性评审时,如发现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存在偏差,应要求投标人现场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必须自评委会要求时间起60分钟内,现场将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以书面形式(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确认)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将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符合要求并现场告知。
第五章 评标结果
第十六条 评委会应按照通过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2至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委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和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承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为除中标候选人外各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与中标价的差额),不按期缴纳的视同放弃中标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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