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84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全市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应急救援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监督和指导,建立“综合协调、分类管理、专兼结合、统一调度”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
第四条 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坚持“先避险、再救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灾、再恢复”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