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市招标采购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全市招标采购监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适时研究审定招标采购监管工作重要制度、办法,协调处理招标采购监管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招管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
(三)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程序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招标采购交易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对交易合同的订立及变更进行备案审查;
(五)建立投标企业、评标专家、代理机构、供应商备选库等相关管理办法,建立招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六)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七)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八)对区县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九)承办市政府和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本行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的资格、资质实施管理,协助市招管局建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采购交易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四)监督检查招标采购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查处合同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招标中心在市招管局领导下,为全市招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发布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信息;
(二)提供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