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规划报告、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相关图表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跨县的水源保护区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一切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安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检测。每年至少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一次全面的水质检测。
第十七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应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因供水规模较小,未设水质检验室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供水水质。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存档,并按要求向县级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