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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广大农民、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行通过民主协商、建立用水户合作组织进行自主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使用。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六条 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明晰产权归属,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供水饮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乡镇水利站与受益群众代表组成工程管理委员会,根据工程情况,确定管理单位或管理方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集中供水工程情况,组建供水服务中心,将各个集中供水工程设为供水站,形成县域供水服务网络;也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管理运行机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

  (二)以国家投资为辅、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单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集体决定管理方式。大力推广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方式,实行自主管理,由村民代表大会公选3-5人组成执委会,代表协会成员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

  (三)以国家补助为辅、单户或联户农民集资为主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农民私人所有,实行农户“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允许继承和转让。私人投资或股份制形成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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