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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1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水务局制定的《宣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宣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 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各类供水工程。即:在村庄(含居民点)、乡集镇、建制镇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包括单户工程和联户工程,如饮水专用塘、库、水井、水池等)。

  前款所称供水工程包括供水取水口(含取水井)、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政策,对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和水质监测;价格部门会同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林业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养殖;国土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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