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
1.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即低保边缘家庭)。
3.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原则、救助对象范围、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自行确定,原则上每户每人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一次性救助3-6个月,对特别困难的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同一种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得重复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时,享受的救助金额应相同。
四、临时救助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临时救助申请,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人户分离的农民工等符合救助条件的,可直接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照片、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申请事由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临时特困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村(居)委会及时入户调查、评议、并以适当形式公示。确定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街道)。
(二)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救助对象初审意见应及时审核,乡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救助对象审核意见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委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审核后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申请原因、审核审批结果在公示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情况特殊的,可采取特事特议的办法予以审批,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救助资金均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人户分离的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救助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于每季度末统计上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