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政办〔201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宣城市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缓解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根据《安徽省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制度)是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灾民救助等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对城乡困难居民因各种原因突发遭遇的严重生活困难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五)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类救助。
二、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凡具有宣城市城乡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因以下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