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为利用开发企业成熟的管理体系和专业技术优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开发企业进行代建管理。代建企业的选择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代建企业组织的施工招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必须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
六、推行建设工程类项目总承包制度
(十三)建设工程类项目应当整体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分解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除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外,招标人不得分解房屋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程,不得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门窗、涂料、保温等项目分解发包。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
(十四)受施工场地或工期限制确需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循有利于引进大企业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段划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亮化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标段的,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所投标段的数量,不得限制投标人中标标段的数量。
七、实行保证金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
(十五)逐步实行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制度,规范投标人履约和诚信行为;市招管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尝试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保护招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六)实行中标合同和履约担保、低价风险保证金等备案制度。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和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承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为除中标候选人外各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与中标价的差额);核发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及时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原件及保证金证明材料(低价风险金、履约保证金)报市招管局备案。中标人履行合同后,经招标人确认,市招管局应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八、实行建设项目网上跟踪管理。
(十七)为遏制非法挂靠行为,在项目竣工之前,对中标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实行网上锁定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