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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采购监管的若干意见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采购监管的若干意见
(黄政办〔2010〕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招标采购监管机制,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提高招标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构建“科学、高效、廉洁、统一”的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现就规范我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申请招标采购备案前置条件

  (一)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合格书及资金到位证明是申请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备案的前置条件,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应当严格把关。为推进中心城区建设速度,对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审查正在进行的建设项目,在业主单位提供该项目规划部门已审核同意及图纸已送图审部门审核证明的前提下,经招管局核准可以先行组织招标,但中标通知书必须等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合格书完善后方可核发。

  二、严格实行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相结合的资格审查制度

  (二)推行网上招投标系统建设。分步实施网上报名、网上投标、网上评标、远程评标等管理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公开招投标信息,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招投标活动。

  (三)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投资额大、技术要求复杂,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报请市招管局核准。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当降低资格审查条件。

  (四)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五)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履行保密职责,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可能泄露企业名称信息的资料和文件。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六)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且使用通用技术的建设工程类项目,以及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且属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类项目,对招标时限有特殊要求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后,可以适当缩短招标时限,但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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