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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镇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镇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0〕110号)


  《东莞市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镇财政补助方案(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东莞市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镇财政补助方案(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9]121号)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明确政府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

  根据《东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标准以及现行政策的补助标准,市、镇两级财政对我市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补助,具体项目补助标准如下:

  (一)健康档案补助

  新建立健康档案每份补助20元;健康档案资料更新及后续管理维护费用,按实际维护管理档案数量,每份每年补助10元。

  (二)健康教育补助

  按全市每个社区(村)每年补助2万元,由镇街统筹用于辖区内宣传教育工作。

  (三)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补助

  1、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在新生儿家中进行围产保健访视(含产后保健),每人每次补助 10元。

  2、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满28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围产保健访视(含产后保健), 每人每次补助 10元。

  3、婴幼儿健康体检:满月后的管理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时间分别在3个月、6个月、8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36个月时,共8次。婴幼儿健康体检每次补助5元,儿童龋齿预防保健每次补助2.5元。

  4、血常规检测:在儿童8个月、18个月、30个月分别进行一次血常规检测,共3次。每次补助16元。

  (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补助

  1、产前随访(产前检查):孕12周、孕16-24周、孕24-28周、孕25-36周、孕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服务,共5次。参照我市现行户籍孕产妇免费孕检(产前检查)补助标准,每人补助48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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