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且注册地为东莞市;
(二)属于我市重点扶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内贸易的行业;
(三)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四)资助对象要求有镇(街)经信部门推荐意见,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购买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基本应用项目,签订不少于2年的服务协议,并已在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贸易活动;
第六条 市政府通过统一向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基本服务项目的方式,减免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部分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市财政按照企业应支付的电子商务应用服务费(指中小企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合同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财政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定重点资助企业的类型;2.牵头组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及其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将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3.负责受理和审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申请;4.负责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负责开展资金使用的自我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1.负责安排年度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预算;2.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电子商务平台及其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3.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并核拨专项资金;4.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使用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四章 申请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每季度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签订两年期的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并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汇总企业提交资助资金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