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烧结砖瓦窑关停整治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全省2010年~2012年烧结砖行业整合改造控制计划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69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烧结砖瓦窑关停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烧结砖瓦窑关停整治工作是我市加快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也是淘汰落后产能的基本要求,对于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材、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打造低碳城市和“全国最清洁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节约土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角度提高认识,加快推进我市烧结砖瓦窑关停整治工作。
二、关停整治目标
(一)从2011年起到2012年底,全市关停淘汰9座以上烧结砖瓦窑。
(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两江一湖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烧结砖瓦窑全部关停。
三、整治政策
(一)烧结砖瓦窑关停企业按照能耗及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可优先等量置换发展其他产业。
(二)烧结砖瓦窑企业关闭转产实施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并在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上享受优惠政策。
(三)烧结砖瓦窑企业原经批准并取得土地证的用地,可由当地政府依法盘活使用。
(四)对全市烧结砖生产能力实行总量控制。按照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在关停计划数量的烧结砖瓦窑的基础上,可对保留的烧结砖瓦窑企业进行置换整合改造,改造企业总数不超过保留企业数量的20%,并须具备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文件所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