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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各方面力量,把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保证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

  各级政府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筹资和日常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培训和督查;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加强新农合管理机构建设;公安部门负责参合人员的户口界定;农业、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协助筹集资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整顿农村药品流通程序,净化农村医药市场;残联、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帮助贫困农民、重点优抚对象和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人员的参保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单位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运行、补偿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加强宣传教育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对违规报销或持假冒就医发票、单据的相关人员制定相应处罚依据或报请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四)加大农村卫生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卫生服务能力

  1.规范农村医疗机构的进药渠道和用药目录。全面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对全市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级定点机构合作医疗药品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药价,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全市县、乡、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用药范围统一实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及耗材加成率仍按省物价标准执行,药品价格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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