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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5.外出务工的参保农民凭转诊证明到县外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的,就诊医疗机构属于已安装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实行当场减免,属于未安装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患者自己先垫付医药费,凭相关票据到乡镇合医办按各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

  6.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报销标准和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对农民进行补偿;对超过住院封顶线,可申请在大病统筹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每月要向群众公布资金报销情况。

  7.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报表上报制度。各地要及时逐级上报各项报表,各区(市、县)在每月10号以前将上月资金运行情况上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合作医疗报表是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真实反映,是各级核算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的重要依据,因此,报表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在汇总下级报表时必须严格审核,必要时入户抽查核实。

  五、组织管理

  (一)管理机制。

  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继续完善县、乡两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设,配齐工作人员,保证人员相对稳定,确保新农合管理机构人员在编在岗,并配备医务人员负责审核相关工作。

  (二)监督机制

  1.市、区(市、县)、乡成立由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和参保农民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各级审计部门要把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的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基金拨付制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定期上报基金使用报表与随机核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加防范并严肃查处挪用、截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

  2.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同级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基金使用县、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完善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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