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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筹资安排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由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入保费,原则上按年度由县、乡政府派出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取并及时存入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收取费用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各区(市、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于2010年12月31日完成筹资工作,保障2011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报销兑现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为一年。

  (二)资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县办县管的原则进行管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保农民就诊费用的报销,不得挪作他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各区(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黔财社〔2008〕75号)要求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基金收入户”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对基金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配套的合作医疗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各区(市、县)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结余部份滚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中使用。

  3.参保农民到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报销标准当场减免。每月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凭报销单据到乡合医办报账;每月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凭报销单据到县合医办报账,县合医办按月及时将各乡镇报销情况反馈到各乡镇合医办。参保农民到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民营医院就诊按县级报销标准当场报销后,定点民营医院凭相关报账资料到各区(市、县)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报销。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新型农村合作现场报销系统的安装工作,实现新农合即时结报,在未安装系统以前由患者个人先行垫付医药费用后,按照相关要求返回到各区(市、县)进行报销。

  4.参保农民到县以上(不含县)医疗机构就诊的,要经县级医疗机构或县、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转诊手续,并在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备案。急诊患者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5个工作日内须告知本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凡未经县级医疗机构或县、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转诊私自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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