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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1月4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卫发〔2010〕51号),确保2011年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体系”,配合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改革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制度的并轨,建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完善门诊住院加大病统筹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政府支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农民自愿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遵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入保费;乡、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按实际参合人数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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