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09年5月4日)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密工作实施细则》为依据。
四、各处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
(一)文件信息审查程序。各处室承办人在起草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单上提出意见,处室负责人阅审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签发,由承办人交办公室统一发布;
(二)文件以外信息审查程序。在纵向网(内网)的各处室子栏目中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的承办人拟定信息稿件,处室负责人审核发布;在纵向网(内网)主栏目和门户网站(外网)及其它媒体发布的政府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委领导审定签发,由承办人交办公室统一发布;
信息审查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可提交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可提交委保密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