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金融机构:
《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保险业健康发展,在不改变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身份及其与保险公司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中所有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保险营销员)。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为保险机构销售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从业人员。
(二)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保险营销员,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可依照本暂行规定,自愿参加本市的企业养老保险(含地方养老保险)、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保险营销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2、与本市保险机构签订了《个人保险代理合同》;
3、经过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并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4、在本市保险行业从事保险营销工作应满一年以上;
5、身体健康,未患重大疾病及没有进行过身体器官移植。
(二)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宜:
1、参保保费由保险营销员本人全额缴纳。
2、由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特殊性,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含地方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可参照所属保险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申报缴费基数,经办机构按本市相关社会保险条例规定对缴费进行相应的保底封顶。
3、医疗保险实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金卡标准)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银卡标准)两种标准。由保险公司选其一为参保险种,不得同时存在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营销员根据公司选定险种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