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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3.草拟公文稿,应使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稿纸”或自制相同格式稿纸。稿纸首页各项应认真填写,如联合发文,应在签发栏内划出定格,注明联名单位,以便签发人批签。如需要委内外有关单位会签,应在会签栏加划横线分开,横线下方写委内会签单位,上方写委外会签部门。
  4.拟稿和审批文件应使用钢笔(只能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毛笔或打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第二十四条 督办。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本委职能工作及文电办理和重要阅件全过程进行,要做到所有文电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办公室督办工作要突出重点。特急、重要文电要跟踪督办;领导和上级单位交办事项,要作为重点督办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核稿
  凡以委名义发文,都必须经过承办处室核稿。主要审核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有关要求,是否会商(或会签)有关部门,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准确、规范,密级是否适当,文稿数据、事实是否准确,所提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等。
  第二十六条 签发、会签
  (一)以党组名义发出的文电,由党组书记或分管的党组成员签发。
  (二)以委的名义发出的文电,由委主任或分管委领导签发。
  (三)会签。本委起草的文稿需送外部门会签的(包括联名发文),由本委领导批签后送委外会签;外部门送本委领导签发、会签的文稿,先由相关处室(以主办、协办处室顺序)审核提出意见,送分管委领导批签。委内有关单位之间会签的文稿,由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第二十七条 缮印与校对
  (一)以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送印。以党组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办公室机要室统一登记、编号、送印。
  (二)送印的文稿,字迹要清楚。
  (三)公文正式送印前,办公室负责对送印文稿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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