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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2009年5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黔府发[2003]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发改厅[2005]2127号)的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委公文承办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细则,发扬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作风,不断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委办公室是委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委各直属单位以及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及其种类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本委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公告。适用于向省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传达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的指示;部署工作;发布规章;批转下级机关或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要求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省政府各部门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决定。适用于在本委职权范围内,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七)通报。适用于介绍工作经验,表扬下属单位和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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