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十六)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渠道改为以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为主,建立政府保障的财政体制。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儿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卫生局负责)

  2、从2010年起,推进医药分开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全市公立医院逐步取消基本药物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设药事服务费等途径同步解决。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的统一部署,逐步向全市推广。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障局负责)

  3、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公立医院的类别、数量、规模、布局、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和功能、任务,统筹医疗资源配置。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市重点建设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石龙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市肿瘤医院、市新涌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传染病医院和市慢性病防治院为市级医疗中心,提供疑难病症诊治和专科医疗服务,并承担医学科研和教育任务。(由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局、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十七)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1、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办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技术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科目设置、设备许可、转诊服务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积极稳妥探索推行部分公立医院转制,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设医疗保健门诊部(诊所)。引导民营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其医疗行为,依法执业,积极鼓励其承担各种有关的社会责任。(由市卫生局、社会保障局负责)

  2、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补偿。(由市卫生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3、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进一步拓展莞港澳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领域。鼓励港澳台资和外资来莞举办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港澳事务局、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外经贸局、台湾事务局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